2017年4月23日 星期日

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- 認識「食安保護基金」

黑心食品日益猖獗,為確保消費者權益,食藥署依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56 條之 1 規定,設立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」,並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精神,明確規範基金用途、來源及管理方式以平衡行政公權力之行使及消費者私法權益之保護。
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費者保護法,可代替食安事件受害者進行團體訴訟求償,依食安法申請經食安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審查決議後,可補助訴訟相關費用。食安保護基金自 104 年啟動迄今,已補助 7 件由消保團體提起的消費團訟費用,基金已提撥約 1 1 百萬元補助費用,協助至少 2 5 千名消費者求償。
此外,食安基金除用於補助因食安事件,提起之消費訴訟費用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外,亦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行為之用途,補助其遭雇主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、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。
食品安全攸關消費者權益,食藥署將持續加強辦理因食安事件提起之團體訴訟,以及對完成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者進行補助相關規劃等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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