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

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- 食安 5 環,落實執行 過期食品,無所遁形

        近年來衛生及檢調單位陸續查獲許多逾期食品之違規或違法案;例如近期所發現的知名餅乾大廠涉嫌回收門市即期之鳳梨酥等產品,並竄改有效日期後作為新品販賣;另有知名肉品批發公司涉嫌販售逾期肉品等案件,皆因吹哨者條款奏效,使得過期食品得以受到檢舉,或許業者認為這只是因為管理不善所造成,但其實這些行為已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食安法)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,調配、包裝、貯存、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,依食安法第 52 條應予沒入銷毀,並可依同法第 44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。
        政府落實食安五環政策,許民眾一個衛生安全的飲食環境,從源頭管理、生產管理、加重廠商責任、全民監督食安等環節,包括避免廢棄物流入食品鏈、提升產業食品安全認知、將原物料合法性、倉儲與回收管理及廢棄物管理列入稽查重點、對違規業者嚴懲重罰、加重刑責、公布違規業者、提高檢舉獎金,鼓勵民眾檢舉等,全面強化對逾期食品的管理、查緝與處分。
       食藥署提醒民眾在購買食品時,應檢視食品包裝之有效日期,如發現有逾期食

品,可提供相關事證向購買地點所轄衛生局檢舉,衛生機關均會依法處辦,並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。對於家中之食品,也要注意是否已逾有效日期,以確保飲食衛生安全。全民監督食安,食品安全,人人有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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