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

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- 食品查驗登記有新制


衛生福利部(食藥署承辦)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21條規定, 公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、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、特殊營養食品(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)、單方食品添加物及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,及另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在上市前應完成辦理查驗登記,且為規範查驗登記有關許可之廢止、許可文件之發給、換發、補發、展延、移轉、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,並訂有「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」。
以往基於不同食品查驗登記申辦作業的個別需求,部分查驗登記項目再各別訂定有相關規定,包括「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」、「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」、「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」及「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」等,即當時為使業者申辦食品查驗登記有所依循而訂。 
食藥署已於108410日,發布修正「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」,除配合食安法規定,修正其名稱為「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」外,也區分章節,優先將「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」 (包括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)的查驗登記規定事項,納入該管理辦法,並廢止原該項規定,至於其他食品查驗登記規定,將分階段陸續納入,期使食品查驗登記的申辦作業及許可文件管理,符合實務需求,並提升食品查驗登記管理制度,讓消費者買得安全、吃得安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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