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件,經食藥署積極持續追查及查證,相關
稽查結果說明如下:
※104
年 3 月 25 日食藥署發布新聞聲明,所有疑似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產品,
應於 3 月 27 日 24 時前完成下架作業,為防止相關問題產品於市面流通,並責 成全國 22 縣市衛生局自 3 月 28 日起擴大稽查市售食品,截至 4 月 2 日下午 4 時總計出動 919 人次,目前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產品累計有 374 品項,民 眾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的品項清單(網站
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index.aspx 首頁>公告資訊>本署新聞>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 料不實案查核說明附件)。
※輻射檢驗 551 件(包含疑似輸入品項 358 件)均未檢出,食藥署持續將查獲之產
品送驗,雖未檢出輻射,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,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
者預防性下架,並由地方衛生局清點封存。 食藥署再次重申,自 100 年 3 月 11 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,已針對日本 福島、茨城、櫪木、群馬及千葉等 5 縣生產製造之食品,暫停受理輸入報驗,輸 入該 5 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安法第 4 條第 5 項之規定,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
為,亦涉違反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規定,依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 下罰鍰。若有標貼不實亦渉及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情事,爰以同法第 49 條規定,可移送法辦,相關衛生局刻正調查中。廠商如有輸入、販賣日本福
島、茨城、櫪木、群馬及千葉等五縣生產製造之食品,應主動向衛生機關通報,
如有輸入食品申報不實或販售上述食品未主動通報者,將依該法處新台幣 3 萬 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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