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

藥物食品安全週報_日本進口食品標示不實 報導之說明

100 3 11 日日本福島核電廠 核災事件後,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簡稱 食藥署)已針對日本福島、茨城、櫪木、 群馬及千葉等 5 縣生產製造的食品,暫停 受理進口報驗,並針對生鮮冷藏蔬果、冷 凍蔬果、活生鮮冷藏水產品、冷凍水產品、乳製品、嬰幼兒食品、礦泉水或飲水、 海草)及茶類製品等八大類食品逐批查驗。食藥署於 104 2 26 日於輸入食品 查驗發現某日本進口醬油疑似產地標示不實,遂於 104 3 19 日至 21 日會同 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及相關衛生局,主動聯合稽核,發現有進口業者以貼標方 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的情事。已命令違規業者預防性下架外,並已將相關問題產 品均送請原子能委員會(以下簡稱原能會)所屬專業實驗室進行輻射檢驗。 此次聯合稽查,總共清查近 3,000 件產品,至 3 27 日上午 10 時止共計查 299 件產品的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輸入的日本福島(19 )、茨城(83 ) 櫪木(43 )、群馬(112 )、千葉(38+4 ) 5 縣,相關問題產品除已封存外, 並進行輻射檢驗,截至 3 26 日止已完成 401 件產品輻射檢驗,均未檢出輻射 (以上數字將隨調查進度而有所變動)。但因為屬於不得輸入的產品,已命令業 者立即預防性下架,並應於 104 3 27 ()晚間 24 時前,完成下架作業。 民眾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的品項清單(網站 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index.aspx 首頁>公告資訊>本署新聞>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查核說明附件) 業者輸入日本該 5 縣製造的產品,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第 5 項之規定,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的行為,違反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規定,依 同法第 47 條第 1 款及第 13 款規定,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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