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2月16日 星期日

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- 新制上路: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



食品在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過程中,可能面臨各式各樣潛在的污染,食藥署基於安全評估考量,並參考國內相關科學研究及國際間之管 理規範,針對污染風險較大之食品或特定物質,優先研訂管制標準,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。食藥署已於 2018 5 8 日公告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」,並將於 2019 1 1 日實施,請食品業者依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(下稱食安法)之規定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,包括符合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」之管理原則,確認食品原物料符合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」及相關衛生標準後,始得用以進行後續之加工,落實源頭管理。
現行各類衛生標準種類及項目繁多,例如:「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」、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」及「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」等,常增加食品業者或衛生機關查詢之困難,近年來食藥署著手進行衛生標準規範體系之檢討,整合各項衛生標準中有關重金屬、真菌毒素及其他特定污染物質,集結成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」,另配合該標準同時公布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Q&A」,提供部分食品類別和標準適用說明。
政府單位為確保業者販賣之產品符合衛生標準,會定期對市售產品進行抽驗,若抽驗結果發現超出其衛生標準,根據食安法第 48 條,該業者依規定須限期改正,如屆期不改正者得處以 3 萬元以上 3 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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